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盟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係「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之誤寫,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