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金利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忠 訴訟代理人 周南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順大生鮮有限公司胡│臺灣土地銀行 安南分 │101年12月31日│28,100元│FE0000000││││ 育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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