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被告 扶健國
陳力齊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