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債權人 林美蘭 債務人 康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