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巷00號被告乙○○
丙○○○丁○○戊○○
己○○○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辛○○於民國99年2月2日死亡,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中原告甲○○及被告戊○○、己○○○、庚○○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另被繼承人尚有一名子女即訴外人壬○○,嗣壬○○於106年5月24日死亡,故由其配偶即被告丙○○○及其子女即被告乙○○、丁○○再轉繼承,兩造應繼分(除被告丙○○○、乙○○、丁○○各為15分之1外)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己○○○到庭陳稱:看怎麼分就照規定分等語。
㈡被告戊○○到庭陳稱:照規定分就好等語。
㈢被告庚○○到庭陳稱:沒意見,看怎樣就照怎樣分等語。
㈣被告乙○○、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辛○○於99年2月2日死亡,死亡時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司家調字第934號卷第13、23-47、69-83頁);且被告戊○○、己○○○、庚○○等並不爭執,另被告乙○○、丙○○○、丁○○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均為不動產、兩造應繼分之比例(除被告丙○○○、乙○○、丁○○各為15分之1外)為每人各5分之1,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106.091/2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347.771/1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7.181/2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1甲○○5分之12戊○○5分之13己○○○5分之14庚○○5分之15乙○○15分之16丙○○○15分之17丁○○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