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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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3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