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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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林登山 聲請人就原告 王森生 與被告 林惠鈴 、 林黃素禎 、 林登峯 、 林惠汶 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蓓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