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浚佑選任辯護人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浚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浚佑之受僱人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上訴人於111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於同日收受該狀,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