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黃佰里
黃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曉華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17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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