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28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