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炳榮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四號刑事案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一號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