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乙○○、己○○、丁○○、 黃淑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務人之姓名(黃淑英部分與本票不符)。
2.丙○○、乙○○、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