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