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添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添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潘添貴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強盜、贓物、竊盜、殺人未遂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添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5日│98年11月6日│98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15號│第1766號│1574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2號│99年度審竹簡第94號│99年度簡字第32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2月22日│99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2號│99年度審竹簡第94號│99年度簡字第32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5月5日│99年10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959號│1539號│72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添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日│98年10月23日│98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427、8629號│9992號、99年度偵字第│9992號、99年度偵字第││││730號│7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6日│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4日│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新竹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559號│第4513號│第45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添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犯罪日期│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992號、99年度偵字第│9992號、99年度偵字第│9992號、99年度偵字第│││730號│730號│7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100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841│100年度台上字第584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8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4513號│第5657號│第5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