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1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莫誌強 告訴被告陳賢昆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123號被告陳賢昆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賢昆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許,與工程行學徒莫誌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進行裝修工程,其因不滿莫誌強於裝修時犯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工程用捲尺丟擲莫誌強2次,致莫誌強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
二、案經莫誌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賢昆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莫誌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12年8月17日)。證明莫誌強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賢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檢察官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允侖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