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0二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阿釵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
二、被繼承人宋阿釵之繼承系統表。
三、宋阿釵之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
四、宋阿釵之法定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最新土地建物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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