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廖培凱
乙○○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甲○○
陳登家 戊○○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劉國賓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