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理由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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