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34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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