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徐淑君 被告 黃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68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63.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9.15/100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
400元=254,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695,6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695,6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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