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林玉梅 被告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5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500元=5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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