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國基 被告 劉國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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