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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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935號上訴人廚之屋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謹 上訴人 周國文 被上訴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湯家坤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欣
余名傑 陳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