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俊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年8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