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16號聲請人 陳燕平湯秋鳳 特別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關係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關係人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關係人 湯秀花
湯秋雲 湯兆金
湯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燕平即湯秋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苗栗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多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苗栗縣政府為其監護人,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苗栗縣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戶籍資料。
2、 林正修 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3、精神鑑定調查筆錄、訊問筆錄。
(二)聲請人為精神障礙(慢性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其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苗栗縣政府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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