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翌薋受刑人黃勁凱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翌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勁凱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胡翌薋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拘役55日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