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 林常榮
王喜珠 林勝源 林德輝 林翠芸 林翠瑾 林翠文 林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訴訟代理人 鄭志姮
蔡孟雪 林姵如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第6、7行關於「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不利原告之部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以高雄市○○區○○段1057、1058、1059、1185、1186、1335、1411、1412、1413、1594、1595、1596、1597、1598、1734、1740等地號○○○區○○段0000○○○區○○段302-114、302-578地號等19筆土地抵繳遺產稅、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及罰鍰之行政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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