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九四六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五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