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 劉明賢
劉國樑 劉常照 劉右鋆 劉錦鋒 劉慧玥 劉立鋆 郭士毓 郭錦斐 郭錦標 劉基鈿 李素娥 劉坤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陳朝旺 (即被告 陳茸 之承受訴訟人)
陳銘德 (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雯 (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萍 (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如 (即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為被告陳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茸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朝旺、陳銘德、陳靜雯、陳靜萍、陳靜如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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