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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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守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26號、第13544號、第14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守鎮於民國111年2月5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