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請人 曾宗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非屬本院轄區,則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