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應分別詳載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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