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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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65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周忠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656號被告周忠慶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忠慶自民國111年8月28日19時許起至22時許止,在雲林縣褒忠鄉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燒酒雞後,明知飲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29分許,行經雲林縣○○鄉○○路○號180063號電桿處時,因不勝酒力撞及該電桿。嗣經送醫救治,並於翌(29)日0時32分許,由醫院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3.6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68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忠慶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檢察官吳文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鄧瑞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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