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林素珍
詹勳安 詹勳利 詹佩如 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儉股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