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6786號)
緣相對人甲○○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7949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