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617號債權人台中黎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政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玉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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