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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