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方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振銘戴敏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振銘、戴敏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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