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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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傅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傅碧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碧雲│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36904││01月25日││八八│││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碧雲│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0│││336904││02月24日││2月24日起至│││元││起││清償日止,按月│││││││依16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