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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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間起至92年4月21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94號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