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洩漏秘密罪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洩漏秘密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間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8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1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朱光仁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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