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動勵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誠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誠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誠彬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6,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6,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予本院及繕本1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