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35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