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4956-LP號車係於94.05.30領照使用,至94.09.26車
禍時,實際已使用3個月又27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4個月)。
車輛之修理工資為11,800元、零件為8,42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
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得請求之金額如下

1、折舊額計為1,036元〔計算式:8,420×0.369×4/12=1,0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7,384元〔計算
式:8,420-1,036=7,384元〕。
3、至修理工資11,800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19,184元(7,384+11,
800=19,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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