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1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80年12月24日至81年10月31日期間共積
欠原告款項新臺幣(下同)923,490元,並開立由被告所簽
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11紙及支票2紙共計13紙為證,
詎原告屆期向被告及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
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11紙、支票影本
及退票理由單各2件為證。被告雖以:其票據借他人使用等
語,資為抗辯,然按支票或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或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
票據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為被告所不否認,依上開規定自應負票據之責,是被告
之所辯顯無理由,不予准許。
二、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票款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1條、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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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到期│
│號│號碼│││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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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1│甲○○│二十萬元│80年│未載到│
││233│││12月│期日│
││15│││24日││
├─┼───┼─────┼──────┼───┼───┤
│2│TS1│ 陳榮華 │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1月│
││03│││09日│31日│
├─┼───┼─────┼──────┼───┼───┤
│3│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2月│
││05│││09日│31日│
├─┼───┼─────┼──────┼───┼───┤
│4│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3月│
││06│││09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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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4月│
││08│││09日│31日│
├─┼───┼─────┼──────┼───┼───┤
│6│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5月│
││09│││09日│31日│
├─┼───┼─────┼──────┼───┼───┤
│7│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6月│
││10│││09日│31日│
├─┼───┼─────┼──────┼───┼───┤
│8│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7月│
││11│││09日│31日│
├─┼───┼─────┼──────┼───┼───┤
│9│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8月│
││12│││09日│31日│
├─┼───┼─────┼──────┼───┼───┤
│10│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09月│
││13│││09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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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TS1│陳榮華│四萬六千元│80年│81年│
││233│甲○○││12月│10月│
││14│││09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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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票據│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號碼││││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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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5│甲○○│一十一萬一│彰化商│80年│80年│
││584││千四百元│業銀行│11月│11月│
││879│││中和分│15日│16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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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5│甲○○│一十五萬二│彰化商│81年│81年│
││584││千零九十元│業銀行│01月│01月│
││881│││中和分│15日│15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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