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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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劉玉梅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