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
633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416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未遂│普通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2月4│民國96年12月│││日│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4309號│3072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第633號│第416號││實├──┼──────┼──────┤│審│判決│97年3月28日│97年7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第633號│第416號││判├──┼──────┼──────┤│決│判決│97年5月5日│97年9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97執│桃園地檢97執│││字第7105號(│字第12670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