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水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374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水損壞他人之水泥臺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6行原記載「…未事先徵得
其他共有住戶之同意,即先後於…」等語,應予補充更正為「……未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住戶之同意,竟基於毀損之單一接續犯意,即先後於…」等語。
㈡理由部分:
⒈按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毀損自己與他人之共有物,亦
成立刑法上之毀損他人所有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083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刑法上之(修正刪除前)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
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修正刪除前)連續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9號判例要旨參照);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2次之密接時間,接續為毀損之行為,應為接續犯。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上揭所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等語部分,尚有誤會,應予刪除更正。
⒊爰審酌被告於現代化法治社會中,倘遇有居住糾紛問題,
應本於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依被告有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僅因歐米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決議置放水泥臺座於其營業門口前方,不思尋合法管道為解決之道,竟接續損壞歐米家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共有之水泥臺座之行為,損害其他共有人之財產權,並衡量該水泥臺座尚非屬鉅額價值之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374號被告陳金水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居臺中市○里區○○路○○○號1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水係址設臺中市○里區○○路「歐米家公寓大廈」之住戶之一。其明知放置於其所有位於○里區○○路○○○號之牛肉麵店外之5座水泥台座,係「歐米家公寓大廈」所有社區住戶共同所有,為該社區全部住戶所使用之公共設施之一,用以阻擋社區外之車輛進入社區廣場,陳金水竟因該水泥台座阻擋其店面,未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住戶之同意,即先後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1時30分、7月2日9時32分,持大榔頭敲毀2座水泥台座,足生損害於其他住戶。
二、案經 朱勁豪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金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朱勁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指述。
㈢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年7月1日中市都建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臺中市政府102年9月14日府授都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件。
㈣「歐米家公寓大廈」101年12月21日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列席人員簽名冊各1件。
㈤「歐米家公寓大廈」申請設置街道傢案件審議審定書1件。
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10張。
二、核被告陳金水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其所犯上開兩次毀損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穎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