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貞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
黃之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吳有妹撤回告訴,爰就被訴毀損及公然侮辱犯行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