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温武聖 相對人 黃勉儒 相對人 黃毓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秋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於9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之父 温偃龍 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3年4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父温偃龍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於95年7月17日因分割繼承本件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正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7月18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96字第1557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8月5日公示送達,並於同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 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55│旱│││394.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2│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59│旱│││304.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3│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60│旱│││182.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4│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81│旱│││1213.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5│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84│旱│││906.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6│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90│旱│││2920.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7│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137│旱│││1334.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8│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138│旱│││970.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9│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167│旱│││2352.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10│新竹縣│橫山鄉│濫子│尖筆窩│158-168│旱│││1847.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11│新竹縣│橫山鄉│濫子│薯園│41-26│旱│││910.00│9分之3│黃勉儒、黃毓蓉│││││││││││││、潘秋伍權利範│││││││││││││圍各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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